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引人注意的是其中放寬了一些對機動車改裝方面的限制,包括更換發動機和車身車架在內的改裝都明文規定可以在改裝后再行登記。既然新規定已經放出了肯定的信號,汽車改裝界自然也不會平靜又將風生水起了。 政策解讀 解讀一:合法改裝內容放寬 新規第十條明確規定,改裝內容可涉及“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有十幾年改裝經驗的改裝愛好者陳茁表示,過去是不允許更換發動機或車身、車架的,現在得到規定許可了。熱愛改裝的林先生也認為,新規定無形中推動了汽車改裝的發展。 解讀二:手續明顯簡化 舊規手續一,改裝前要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并向所在地車管所遞交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一系列證件,在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改裝。 手續二,改裝完成后還需去車管所重新登記相關改動信息。改裝造成車體外觀有變化的,還需要重新拍照、打印新行駛證。 新規10月1日后車主如需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更換車身或車架,可于變更后十日內直接向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車管所須在受理當日為車主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核發新行駛證。 解讀三:改裝需提交安全證明 雖然內容放寬、手續簡化,但對改裝車的規范仍有嚴格要求,新規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特別對于改裝車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解讀四:監管不放松 不過改裝程序的簡化并不意味著對改裝監管的放松,比如對亂改車身顏色和圖案新規定仍有嚴格限制。盡管改變車身顏色可以在改裝后10天內再去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但同時新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強調,“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將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再次明確了合法改裝應該在安全的大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