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強險將車輛借給他人發生事故 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第一,事故發生在車輛借給別人,沒有交交強險的情況下。
張的摩托車與步行的相撞,造成受傷。摩托車所有人為王某,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強制保險),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后,陳某住院35天,花了45000元醫療費。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約3萬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張共同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二、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本文認為,本案主要有兩個爭議點。一是在機動車所有人和侵權人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如何對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對于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如何與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項糾紛,王作為交強險賠付人,未投保交強險,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侵權人張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與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強制保險是由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和經濟保障。本案中,王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盡到交強險的投保義務。除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還須就原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與侵權人張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關于第二起糾紛,王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借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張某駕駛,存在過錯。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要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責任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 并且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明知或者應知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機動車使用人對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是一種分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本案中,王某將其機動車借給張某駕駛。他應該知道張并沒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因此,認定王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
綜上,王、張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原告的損失超過了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由于交警部門無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合議庭根據公平原則,認定原告和被告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山東省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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