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致交通事故如何定責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一、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如何負責?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大損害而采取的緊急措施。本文主要介紹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內容。
緊急避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
2、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時采取避險措施;
3、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此類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币虼?,在認定因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將危險人認定為當事人之一,根據其行為和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認定其責任。
總之,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造成危險的人負全責;避險不當的,認定造成危險的人和避險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則根據套期保值者的套期保值措施是否適當,確定套期保值者不負責任或承擔適當責任。因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險情的人為被告,沒有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所屬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因緊急避險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中沒有違反規定的,或者其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的,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旅客的損失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賠償。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法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造成危險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旅客的賠償責任。
2.當緊急避險損害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利益時,旅客的損失由造成危險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人根據過錯大小進行分割后,仍應減輕或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
1、5天內發生輕微事故;
2.一般事故15天內;
3.重大事故發生后2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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