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時間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補救措施
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交通安全法》修訂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途徑選擇性尋求救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對原檢查鑒定進行重新檢查鑒定。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作出的,當事人有機會為這次檢驗鑒定申請再次檢驗鑒定。按照規定,交警部門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必須在兩天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2.申請對事故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雖然《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申請重新鑒定的程序,但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能否受理交通事故責任鑒定復議申請的批復》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鑒定結論?!坝捎诮煌ㄊ鹿收J定書屬于鑒定結論,根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完全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边`法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返囊幎?,申請重新鑒定。這種申請有明確的依據,是一種可以嘗試的救濟方式。
3.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發布十六條服務群眾措施,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后,召集事故各方,當場宣布復核結果?!痹撆e措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4.通過交管部門內部監督機制予以糾正。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據交管部門內部監督機制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反映。上級公安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制作。這一補救措施的基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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