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有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嗎
1.交警有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一是扣留車輛;
二是扣留駕駛證;
三是牽引機動車;
4.收集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非法裝置和號牌;
(五)檢測、檢驗國家管制的酒類、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含量;
第六,強制清除障礙。
2.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嗎?
首先,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沒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法律。這部法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作出了全面細致的規定?!兜缆方煌ò踩ā分赋隽私煌ㄊ鹿蕮p害賠償糾紛的兩種處理方式,即請求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兜缆方煌ò踩ā纷鳛橐徊刻貏e法,并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權力。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相關法律法規對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形式、期限、標準、效力等都作出了嚴格細致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法院訴訟調解本身也有嚴格的程序。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賦予仲裁委員會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權力,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仲裁委員會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程序。
其次,仲裁法的目的是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時,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積極介入交通大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給自身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這是對仲裁的濫用,扭曲了仲裁的功能,背離了仲裁法的宗旨。
第三,仲裁委員會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負面效應。
第一,對于當事人來說,不需要交費去交管部門調解,向法院起訴的成本遠低于仲裁的成本。仲裁委在交通大隊設立調解中心,有為自身經濟利益增加當事人經濟負擔之嫌。因為仲裁委在交通大隊設立了調解中心,部分當事人可能會誤以為這是必經程序,或者認為仲裁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性。事實上,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可能事先達成仲裁協議,即使拋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問題不談。當事人請求法院執行仲裁調解協議的結果只有一個:法院判決不予執行。當事人浪費了時間、精力和金錢,但自己的合法權益卻沒有得到充分及時的保障。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不僅包括駕駛人和受害人,還包括車主(車主和駕駛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有的車屬于單位)、掛靠單位(在營運車輛掛靠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屬于必要訴訟主體)。在交管部門進行的調解中,除駕駛員、車主和受害人外的涉案主體一般不會參與,交管部門和仲裁委員會無權強制涉案主體參與調解。在沒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作出仲裁協議,顯然不利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3.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協議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進行審理、主持調解或作出判決,一切都可以依法有序進行。仲裁委的介入,意在以仲裁調解協議的形式給予原調解協議強制執行,迫使法院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執行。雖然法院拒不執行仲裁調解決定,但仍然浪費了法院的司法資源,增加了法院不必要的負擔,給現有的標準程序“畫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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