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幾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肇事逃逸認定的要件如下: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是為了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即先前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并非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是什么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如下: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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