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噸小標藍牌怎么處理
工信部和公安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車輛生產和改裝的五項措施,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形成合力,對包括新產品生產和在用產品在內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
一是提高輕型貨車和微型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對不符合附件《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生產企業自202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產。其中,已列入《公告》但符合本通知其他要求的在產輕型卡車產品,產銷過渡期為6個月。
二是落實生產企業產品安全、質量和生產一致性的主體責任。嚴禁為同一輛機動車出具不同《公告》型號的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嚴禁為檢驗不合格和不符合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車輛出具出廠合格證。允許企業整改不符合標準在用“大噸小標”輕卡產品。
三是要求檢驗機構嚴格檢驗貨車產品和微型客車。檢驗機構要嚴格檢驗空載貨車產品,重點檢查貨車產品質量,確保車輛工具、備胎、水箱、油箱按規定配備和加注,嚴格驗證車輛發動機、輪胎、車橋、鋼板彈簧等配置是否合格。符合申報車型的總體質量。檢驗過程的錄像應當保存不少于6年;
其中,如果采用大重量等模擬載荷進行滿載檢測,還應評估車廂(車體)強度是否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相匹配。發現車輛配置、載貨空間、總質量不符或者不合理,或者有生產企業使用執勤車(車斗)生產送檢車輛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停止檢驗,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要求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監管,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形成管理合力。本《通知》公布后,生產企業仍有生產銷售大噸小標簽產品、一車兩證、利用執勤車(車斗)參與或協助獲取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的,一經確認,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五是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檢驗車輛,嚴格輕型貨車登記檢驗,重點檢查輕型貨車檢驗報告中記錄的整備質量是否與《公告》中記錄的整備質量和合格證相符。嚴禁登記大噸小標車輛。加大對非法生產、非法改裝、非法檢驗和注冊登記車輛以及大噸小標貨車和非法改裝客車造成事故的問責管理力度。
具體實施時間如下:新車注冊登記空車質量檢驗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在用空車質量檢驗要求自標準實施日第9個月,即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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