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損一定要事故雙方都到場嗎
交通事故定損不一定要事故雙方都到場。
定損分情況,如果是定三者車輛的損失,一般雙方都要到場,一起簽字確認損失核定沒問題,避免后續扯皮。要是標的車輛定損,被保險人在場就行。
交通事故定損有一套流程。首先是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 7 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7 日。
然后,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 5 日內,可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10 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交通事故定損去價格主管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價格主管部門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 7 天內作出,特殊情況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 7 天。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 5 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 10 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車輛受損,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到現場定損,定損金額一般由保險公司作出。實際情況中會出現保險公司定損價格和修理廠實際維修價格有差別。如果車主認為保險公司定損金額和實際損失相差較大,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應該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定損或要求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通常車主可以要求修理廠預估合理的配件費和人工費,然后直接將預估總額作為訴訟請求。因為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請求,即由保險公司申請鑒定,鑒定費由敗訴方承擔。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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