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家屬能扣留車輛
交通事故發生后,家屬不能扣留車輛。因為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是這樣的:先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按管轄范圍立案。接著現場處理,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然后進行責任認定,在查清事故事實基礎上,根據當事人違章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作用大小認定責任。之后裁決處罰,依據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再進行損害賠償調解,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根據責任劃分賠償比例,召集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制作并發放調解書。若調解無效,終止調解并發給終結書,當事雙方可向法院起訴。
交警可扣留車輛的情形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具有被盜搶嫌疑;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
暫扣車輛最長不能超 40 天,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管部門可暫扣道路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交警要向當事人開具暫扣物憑證。被交管部門暫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駕駛證扣留期限為 20 天。需要暫扣延期的,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延長 20 天。
事故大小不同責任認定時限不同,輕微事故 5 日內認定,一般交通事故 15 日內認定,重特大交通事故 20 日內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常規時限做責任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后,分別延長 5 日、15 日、20 日。重新認定最長不超 30 天,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不服,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后 15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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