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4-11-26 13:10:55
作者:資訊小編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符合條件是可以走簡易程序處理的。
能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財產損失事故,另一種是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且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簡易程序處理時,通常由一名交警負責。交警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如果現場不具備出具條件,應在三日內出具。
在事故現場處理程序方面,當事人未離開現場的,交警應當記錄相關信息,包括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保險憑證號碼、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的,應當強制離開,并根據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
當事人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且報警的,應當向交警提供各方簽署的協議或者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書面記錄。交警應予以記錄,確定當事人責任,作出簡易程序處理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 1 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由具備條件的執勤民警當場處理,3 萬元以下的,可由事故調查民警處理。交警在處理時,應當記錄相關信息,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交警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如果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執勤民警應當當場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入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交付。但有以下情形不適用調解: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有異議、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不同意警方調解。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出具并歸檔保存。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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