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車禍傷殘鑒定一般在啥時候做
國家規定車禍傷殘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做,通常是出院后一個月左右。
若有安插鋼板、鋼釘等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后一個月左右。
經驗性的做法是,腿部傷害 3 個月,頭部傷害 6 個月后可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鑒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的,在傷后 1 - 3 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等。
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 3 - 6 個月進行。
后遺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 6 - 9 個月進行。
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 6 - 12 個月進行。
根據相關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體表損傷的治愈標準是創口愈合,縫線拆除,局部腫脹及皮下血腫消退,癥狀基本消失,無感染。
頭顱損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局部腫脹消退,伴隨的皮膚損傷已經愈合,無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經整復;出血吸收;神經系統癥狀、體征好轉或消失,遺留后遺癥的趨于穩定。
眼、耳、口腔損傷治愈好轉標準是局部腫脹和出血消失,刺激癥狀好轉或消失,視、聽及其他相應功能得到有效恢復或趨于穩定。
骨折的治愈標準是骨折復位良好,骨折線消失,基本達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復,局部癥狀消失。
骨折的好轉標準是骨折線消失或者不再出現動態變化,功能部分恢復,癥狀和體征趨于穩定。
血、氣胸及肺挫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癥狀好轉或消失,X 線或 CT 等檢查顯示胸腔無異常影像或趨于穩定。
腹腔、盆部器官損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局部癥狀好轉或消失,部分難以恢復的后遺癥趨于穩定。
脊髓損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相關肢體功能恢復或癥狀、體征趨于穩定。
肌腱損傷、周圍神經損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肢體功能恢復或癥狀、體征趨于穩定。
肢體離斷的治愈好轉標準是損傷痊愈,殘肢功能趨于穩定。
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要了解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傷者的損失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由肇事方承擔。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10000 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0000 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000 元人民幣。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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