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的內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勘查現場的具體地點和位置、周圍環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車輛與現場其他物體、痕跡的相互位置。
二是查看現場道路狀況,比如路形、路質、路寬、視線等。
三是檢查肇事車輛痕跡,像車輛碰撞、挫劃印痕、油漆脫落印跡等。
四是對車輛進行檢查鑒定,包括車輛轉向制動、傳動、儀表、燈光、發動機效能狀況等。
五是查看傷亡檢查情況,比如傷者的受傷部位、血跡部位、尸體位置與車輛的距離等。
對于變動現場,要記錄變動原因,比如人為的或自然的、偽造的或逃逸的,還有現場上所見的反常現象,便于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勘查前事故現場要保護車輛痕跡及其他散落物品痕跡,對受傷人員及現場遺留物品,阻止其他人進入事故現場。具體來說,應在現場清楚標記停車位置,盡量保持車輛在肇事中的原始狀態,并按規定拉緊手制動,開啟危險信號燈,在制動拖印前置放警示標志牌。做好對車輛制動印跡的保護,用粉筆或磚頭、石塊標記。其他物品的散落痕跡也很重要,應同時用粉筆等進行范圍標記,并對大的物品進行詳細標注。對傷員倒臥方向位置及現場遺留物品的保護,可用粉筆或石頭、磚塊在傷員倒臥位置及遺留物品的邊緣圈定下來,標記清楚傷員倒臥路面的頭、腳位置。
當事人在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時,要阻止圍觀群眾進入現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交通事故,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以下工作: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進行其他調查工作。
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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