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多且復雜。
首先是訴訟時效,交通事故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對于需要住院治療甚至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責任確定方面,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事故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事故,非機動車、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主次責任賠償方面,機動車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承擔 100%賠償;負主要責任的,承擔 80%賠償;負同等責任的,承擔 60%賠償;負次要責任的,承擔 40%賠償。
單方委托鑒定不能以單方委托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鑒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資格等情形的,應予重新鑒定。鑒定時機一般為 3 - 6 個月,以 6 個月時較為理想。
關于起訴時間及二次治療后續治療費用,當事人可在第一次手術后就已產生費用先行起訴,或在第二次手術后就總損失一次性起訴。二次治療費用等可讓醫院出證明估算,或二次治療后憑單據主張。
其他各項費用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如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憑證等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及護理期限最好有三期鑒定書,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參照當地標準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傷殘等級確定,還有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訴訟費等。
在一些特殊情況中,如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私下轉讓車輛未過戶、拼裝車報廢車轉讓、掛靠車輛、套牌車輛、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試乘過程中、道路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都有相應規定。
此外,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造成第三人損害、造成多個受害人損害等情況,責任承擔也有具體規則。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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