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怎么分擔
交通事故責任的分擔方式較為復雜。
首先,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錯按過錯比例分擔。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機動車一方擔責;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承擔不超百分之十責任。
交通事故中責任主要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事故責任。機動車之間,主要責任擔 70%賠償責任,次要責任擔 30%,同等責任擔 5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主要責任機動車擔 80%,次要責任擔 40%,同等責任擔 60%。
分擔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方式為:負全部責任,承擔 100%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承擔 70%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承擔 30%責任;負同等責任,承擔 50%賠償責任。
具體來看,負同等責任時,非機動車方財產損失不超 2000 元,人員醫療費不超 1 萬元,由交強險醫保范圍內賠付。非機動車方財產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雙方各承擔 50%費用,人傷超出部分,機動車方擔 60%,非機動車方擔 40%,機動車方維修費用雙方各擔 50%。
責任劃分為主次責任時,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 70%;負次要責任的,比例為 30%。非機動車、行人負主要事故責任的,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一般為百分之四十左右。
責任劃分一方無責任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損失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擔責。“優者危險負擔”原則,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優劣,分配事故損害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賠償是單向的,優先保護弱者。車撞車實施過錯責任原則,車撞人和非機動車,車主無論有無過錯都要擔責,無責也要擔 10%責任。
大多數車主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在交強險額度范圍內賠償,不足的由商業三責險賠付,還不夠則車主自己承擔。
總之,一方過錯導致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多方過錯,按過錯比例分別擔責;各方均無過錯,屬交通意外事故,均無責任但共擔風險;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無責。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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