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十五年后多久年檢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15年以后每年檢驗1次。
根據規定,機動車應當按照以下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關于深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優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對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和摩托車的檢驗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在,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在10年內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檢驗機構進行上線檢驗,期間每兩年申領一次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上線檢驗1次。
此外,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不同類別的機動車使用年限也有所不同。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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