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損害怎么賠
交通事故車輛損害的賠償方式有多種。
首先是直接財產損害賠償,比如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等。如果車輛無法修復,那就得賠償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其次,對于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也需賠償。
再者,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同樣要予以補償。
在賠償前,要先進行車輛損失鑒定,明確鑒定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 7 天內作出,特殊情況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 7 天。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 5 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 10 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具體賠償金額和方式會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受害人的情況等因素有所不同。比如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 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 8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 6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 4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承擔 10%的賠償責任。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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